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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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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县政府对本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本县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依法受委托执法单位通告如下:

    一、本县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37个)

1.绥棱县应急管理局

2.绥棱县农业农村局

3.绥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绥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绥棱县医疗保障局

6.绥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绥棱县交通运输局

8.绥棱县水务局

9.绥棱县卫生健康局

10.绥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1.中共绥棱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12.绥棱县林业和草原局

13.绥棱县档案局

14.绥棱县自然资源局

15.绥棱县民政局

16.绥棱县发展和改革局

17.绥棱县审计局

18.绥棱县司法局

19.绥棱县统计局

20.绥棱县新闻出版局

21.绥棱县财政局

22.绥棱县教育局

23.绥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4.绥棱县公安局

25.绥棱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26.绥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7.绥棱县绥棱镇人民政府

28.绥棱县上集镇人民政府

29.绥棱县长山镇人民政府

30.绥棱县阁山镇人民政府

31.绥棱县双岔河镇人民政府

32.绥棱县四海店镇人民政府

33.绥棱县泥尔河乡人民政府

34.绥棱县靠山乡人民政府

35.绥棱县后头乡人民政府

36.绥棱县绥中乡人民政府

37.绥棱县克音河乡人民政府

    二、依法受委托执法单位(10个)

1.绥棱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2.绥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绥棱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4.绥棱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绥棱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6.绥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7.绥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绥棱县河道监察大队

9.绥棱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

10.绥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有关要求

(一)本通告发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凡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致使行政执法实施机构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县司法局审核并报县政府确认后向社会通告。

(三)无合法依据、未经通告的单位或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绥棱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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